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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烏市農村集體產權交易行為規范(試行)


    義烏市農村集體產權交易行為規范(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集體產權交易行為,有序推進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提高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規范化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浙江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義烏市農村產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義政辦發〔201541號)、《義烏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義政辦發〔201710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在義烏市行政區域內進行農村集體產權交易的,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的農村集體產權交易,是指農村集體產權交易主體在履行相關民主決策程序和相關審核程序后,通過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發布產權轉讓等信息,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有償轉讓產權的行為。

    第四條  農村集體產權交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以服務“三農”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依法、自愿、誠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堅持集約、節約利用農村資源原則;

      (三)堅持農民自主、農村自治,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農村產權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權益的原則;

      (四)堅持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  交易標的金額(租賃標的按年平均交易額計算,資產標的按交易總金額計算,下同)在3萬元及以上的農村集體產權應進入義烏市公共資源農村產權交易分中心(以下簡稱市農交分中心)交易。

    鼓勵農村個人產權進場交易。

    第六條  農村集體產權交易項目包括:

    (一)農村耕地、林地等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四荒地”、養殖水面經營權流轉;

    (三)農村集體物業使用權轉讓;

    (四)農村集體林木所有權轉讓;

    (五)農用設施使用權轉讓;

    (六)農村集體資產股權交易;

    (七)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跨集體經濟組織轉讓、農村宅基地有償調劑;

    (八)“集地券”掛牌交易;

    (九)其他依法可以交易的涉及農村集體和農業生產領域的資產、資源等。

    第七條  嚴禁將達到標的要求的交易項目化整為零、分割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進場交易。

    第八條  交易的標的物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存在權屬糾紛的不得交易,已設立擔保物權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規定。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  義烏市行政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義烏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綜合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全市農村集體產權交易工作。

    第十條  市各農村產權交易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產權交易的行業監管部門,具體分工如下:

    市農業林業局(農辦)負責耕地、林地等土地經營權、“四荒地”和養殖水面經營權流轉;農村集體物業使用權、林木所有權、農村集體資產股權、農用設施使用權交易的協調和監督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跨集體經濟組織轉讓、農村宅基地有償調劑、“集地券”交易的協調和監督工作。

    各行業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相關產權交易規則,并為交易主體提供權屬查詢、確認、變更以及交易備案、投訴答復等服務。

    第十一條  各鎮(街道)是農村產權交易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督促本轄區內農村集體產權進農村產權交易分中心平臺交易,負責轉讓標的產權權屬認定、交易審核和備案,負責交易糾紛的調解、異議答復,切實加強本轄區農村產權交易的日常監督和管理。

    各鎮(街)招投標中心負責本鎮(街道)行政區域內農村產權交易項目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義烏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作為全市農村產權交易代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產權交易機構),接受轉讓方委托,負責全市農村產權交易的代理和服務工作。

    市農交分中心負責為農村各類產權流轉交易提供場所設施、信息等方面服務。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條  農村產權交易可以采取拍賣、競價、招標投標、協議和其他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方式進行。

    采取拍賣方式交易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采取招標投標方式交易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交易提出和審核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合作社章程要求進行民主決策,形成村集體產權交易方案,并在村公示欄進行公示;召開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對項目交易方案進行表決,表決事項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二)向鎮(街道)招投標中心提出交易申請,填寫《鎮(街道)農村產權交易項目審核表》;經村(居)兩委及村經濟合作社負責人、鎮(街道)聯村干部(網格長)、工作片主任、職能科室和招投標中心負責人、鎮街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后,向市農交分中心提交轉讓申請材料。

    (三)交易方式的規定:首次交易的農村產權項目應采用公開競價、拍賣或招投標方式交易。非首次交易的農村產權租賃標的,原則上采用公開競價、拍賣或招投標方式交易,經鎮(街道)審核同意后也可采用公開協議方式交易。

    (四)交易底價的規定:村集體資產交易項目,按相關法律、法規需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機構確定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評估結果應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十五日;不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轉讓底價須經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評估報告或表決書經備案后,作為確定交易底價的參考依據,交易底價不能低于評估價格及表決確定的轉讓底價。個人產權轉讓的,其價格可以由轉讓方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交易程序

    (一)轉讓申請。轉讓方提交的轉讓申請材料有:

    1、農村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

    2、轉讓方資格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3、產權權屬的證明材料;

    4、準予產權轉讓的有關證明。如有共有產權人,須提交共有產權人同意轉讓的證明材料或授權委托書;如屬村集體產權轉讓的,須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村務監督委員會監督、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示、并形成決議文件。村集體產權轉讓,還須提供由鎮(街道)審核通過的《農村產權交易項目審核表》;

    5、轉讓標的基本情況的材料;

    6、標的底價及作價依據;

    7、委托辦理交易手續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托方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

    8、市農交分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審核受理。市農交分中心在收到產權轉讓申請后,會同鎮(街)招投標中心對轉讓方提交的材料進行復核。復核通過后,轉讓方與產權交易機構簽訂《產權轉讓委托代理協議》。

    (三)信息公告。

    1、在發布公告前,產權交易機構將所公告的內容報鎮(街道)招投標中心備案,其中項目標的金額在50萬元及以上的交易公告經鎮(街道)招投標中心初審后報行業監管部門備案。

     2、產權交易機構通過義烏市公共資源交易網、義烏產權交易所網、義烏市公共資源農村產權交易分中心網站等平臺統一發布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其中,村集體產權交易公告還應在所在村(社區)公開欄進行公告。村集體產權交易公告還應當明確發布信息的期限。首次發布信息的期限,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

     3、交易公告的發布如法律法規有強制性規定或轉讓方認為需要在其他媒介同時公告的,轉讓方應當在《農村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書》中予以明確,自行或委托產權交易機構辦理交易公告的發布,并承擔涉及的相應費用。在其他媒介發布的交易公告必須與其在指定網站統一發布的交易公告內容一致。

    4、在交易公告發布期限內,未經產權交易機構同意,轉讓方不得撤回交易;如轉讓方需要變更交易信息的,應當在交易日前2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向產權交易機構提出變更申請,經審核確認的變更交易信息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介進行公告。變更信息公告,應自內容變更之日起重新計算信息發布期限。

    交易公告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1、轉讓方的基本情況;

    2、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3、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4、其他需披露的轉讓要求或事項。

       (四)受讓報名。意向受讓方應在公示的報名時間內向產權交易機構報名,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并接受產權交易機構資格審查:

    1農村產權交易受讓申請書;

    2、意向受讓方承諾函;

    3、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4、符合受讓資格條件的證明文件;

    5、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

    6、聯合受讓的,需提交聯合受讓協議書、代表推舉書;

    7、農村產權交易機構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產權交易機構在收到產權受讓申請后,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意向受讓方應在規定時限內交納交易保證金(以到賬日為準),獲得受讓資格;逾期未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資格。

    (五)組織交易。交易信息發布期滿后,由產權交易機構根據交易文件約定的交易方案組織交易,項目所在鎮(街道)、村級組織(合作社)視情安排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經公開征集,有二個及二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根據交易方案要求采取競價、拍賣、招投標等方式組織實施交易。

        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大會授權的成員代表大會應到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并報鎮(街道)批準后,方可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進行交易。

    (六)成交確認。交易成交后,簽訂《成交確認書》。交易結果須在義烏市公共資源農村產權交易分中心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一般不少于3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后,由產權交易機構審核并出具《農村產權交易鑒證書》。產權交易機構應將成交結果報鎮(街道)招投標中心備案。其中項目標的金額在50萬元及以上的成交結果經鎮(街道)招投標中心初審后報行業監管部門備案。村集體產權交易項目成交結果還應在所在村(社區)張榜公布。

    (七)簽訂合同。成交確認后,交易雙方須簽訂書面交易合同。合同簽訂后,憑《產權交易鑒證書》及相關證明材料,到所在鎮(街道)辦理合同備案等手續,并將備案后的合同復印件一份交給產權交易機構。交易合同應當以交易文件事先約定的交易條款內容為準,合同主要內容如發生實質變更的,須經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民主決策程序審議通過,并重新備案。

    (八)交易結算。

    1、轉讓方與受讓方按照相關規定向產權交易機構支付交易服務費。為了扶持農村產權的流轉,對作為轉讓方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免收交易服務費用;對其他交易主體按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2、農村產權交易資金應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專用賬戶進行結算。其中,村集體產權項目交易資金經產權交易機構清算后,將交易款項匯入所在鎮(街道)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相關村(社)賬戶。

    (九)登記移交。交易雙方應按合同約定要求,自行辦理相應產權移交手續。農村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對每一宗農村產權交易項目資料進行立卷歸檔備查,并將交易數據上報給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及相關行業監管部門。涉及權屬變更的,交易雙方還須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第四章  交易爭議處理

     

    第十六條  產權交易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中止交易:

    (一)產權存在權屬爭議的;

       (二)轉讓方或與產權有直接關系的第三方提出正當理由,并經行業監管部門或產權所在鎮(街道)審核同意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產權交易活動不能按約定的期限和程序進行的;

      (四)其他應當中止產權交易的情形。

    第十七條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屆滿后,仍未能消除影響交易中止的因素,導致交易無法繼續進行的;

      (二)轉讓方或與產權有直接關系的第三方向行業監管部門或產權所在鎮(街道)提出終止交易書面申請,并被審核同意的;

       (三)其他應當終止產權交易的情形。

    第十八條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異議的,由鎮(街道)負責處理,轉讓方、產權交易機構予以協助并答復。若相關人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的,向行業監管部門進行投訴,由行業監管部門負責調查答復,鎮(街道)予以協助。

    異議、投訴處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產權交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所在鎮(街道)或村(社區)合作社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交易行為規范

     

    第二十條  農村產權交易監管部門和鎮(街道)工作人員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既定農村產權交易規則、程序組織交易活動,造成農村集體利益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利用職務之便,違規干預、插手農村產權交易,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對檢查發現或群眾投訴舉報的農村產權交易違規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糾正不力的。

    第二十一條  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工作人員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既定農村產權交易規則、程序組織交易活動,造成農村集體利益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違反規定故意泄露農村產權交易相關保密情況和資料,或者與他人串通損害農村集體利益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進行違規交易、收受賄賂等違法違紀行為的;

    (四)侵占、挪用、私分交易保證金等資金的;

    (五)對群眾反映或工作中發現的違規行為不及時處理,或縱容包庇的;

    (六)其他違反農村產權交易相關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村(居,含涉農社區)黨組織、村(居)委會、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包括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經濟合作社等)成員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應該進入市農交分中心交易的農村集體產權交易項目,未進場交易的;

    (二)違反規定采取分拆標的金額、面積、期限等手段,規避進場交易的;

    (三)采用提供虛假資料、隱瞞事實真相等不正當手段,將禁止交易的集體資產資源進行交易的;

    (四)不按規定履行事前審核、備案、告知手續的;

    (五)提供虛假的公告、證明材料的;

    (六)在交易過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參與違規交易、不當干預正常評標活動,以及索取、收受賄賂等違紀違法行為的;

    (七)對發現的違規交易行為不及時報告或放任縱容的;

    (八)未履行民主決策、民主審議程序的;

    (九)泄露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相關保密情況或資料,惡意擾亂交易程序,或與他人串通損害農村集體利益的;

    (十)其他嚴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二十三條  村(居)務監督委員會、民主理財小組、監事會成員嚴禁有下列行為:

    (一)與監督對象串通,故意不履行職責的;

    (二)發現違法舞弊行為,不及時向上級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

    (三)在交易過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參與違規交易、不當干預正常評標活動,以及索取、收受賄賂等違紀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違反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相關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農村產權交易監管部門、鎮(街道)、村(居)及農村產權交易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未按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履職的,由有權部門予以責任追究。

    構成違紀的,黨員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處理,公務員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從重從輕免責處理情形

    (一)被責任追究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1、一年內受到兩次或兩次以上責任追究的;

    2、徇私舞弊、收受或者變相收受當事人財物等不正當利益的;

    3、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的;

    4、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的;

    5、具有其他應當從重處理情節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予追究責任:

    1、被責任追究人員主動、及時糾正過錯,未造成農村集體經濟損失、無嚴重不良影響的;

    2、非相關責任人主觀原因發生的違規行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責任追究:

    1、因管理和服務對象弄虛作假,致使有關責任人員無法正確行使職權的;

    2、因突發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違反農村產權交易責任行為發生的。

     

    第六章   

     

    第二十六條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行業監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義烏市農村產權交易行為規范(義公管辦2017〔1〕號)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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