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產權交易所
新社區集聚建設置換權益掛牌轉讓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置換權益交易能依法、合規、有序進行,保障交易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省產權交易規則》及《義烏市城鄉新社區集聚建設置換權益交易辦法(試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置換權益交易,是指城鄉新社區集聚建設對象(以下簡稱“轉讓方”)將經市政府審批的可置換權益面積(以下簡稱“置換權益”),通過交易所交易實現置換權益轉移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交易所公開掛牌轉讓的“置換權益”交易活動。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掛牌轉讓,是指轉讓方委托交易所發布出讓信息,交易所根據置換權益出讓信息采用競價轉讓、協議轉讓等方式,確定受讓人和受讓價格的交易過程。
第五條 置換權益交易方式。
(一)協議轉讓,是指置換權益轉讓由交易雙方通過洽談以協議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競價轉讓,是指置換權益轉讓以公平競價的形式,由出價最高者受讓的交易方式。
(三)其他方式,是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符合商業慣例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六條 置換權益交易原則。交易雙方應當遵循規范操作,誠實信用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遵守相關規則,共同維護市場秩序,保證權益交易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置換權益掛牌轉讓方
第七條 委托交易所將其擁有的置換權益轉讓給受讓方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經濟實體或組織,統稱為轉讓方,也稱委托方。
第八條 轉讓方委托置換權益掛牌交易時,應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證其真實、完整、有效:
(一)置換權益轉讓申請書;
(二)轉讓方的資格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如為個人須提供個人身份證;如為集體(村委會)須提供機構合法證明、負責人身份證;如為企業須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公司章程等有效證件。
(二)轉讓方置換權益權屬證明,轉讓方須提供國土資源局頒發的《新社區集聚建設置換權益憑證》;
(三)準予置換權益出讓的證明,如有共有產權人,須提供共有產權人同意轉讓的證明文件或授權委托書;如為企業或集體(村委會),須提供股東會決議或村民代表大會決議等。
(四)轉讓置換權益的基本情況。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交易所審核轉讓方提供的相關資料后,同意接受轉讓委托,與轉讓方簽訂《置換權益轉讓委托代理協議》。
第十條 交易所根據轉讓方提供的材料,編制掛牌轉讓信息,征集意向受讓方。
第十一條 交易完成后,涉及置換權益變更或置換權益交接等事項,轉讓方須與受讓方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及時辦理。
第三章 置換權益受讓對象
第十二條 置換權益受讓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公司法人、其他組織與自然人均可成為置換權益受讓對象,也稱受讓方或競買人。
第十三條 權益掛牌受讓對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三)受讓對象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十四條 掛牌競買前,競買人應仔細閱讀掛牌轉讓辦法等相關文件內容,對掛牌轉讓辦法等文件有疑問的,應在競價前向社區建設辦、國土資源局或交易所咨詢。競買人一旦提出申請或競價,視為無異議。
第十五條 申請參加置換權益競買報名,應向交易所提出書面的受讓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及保證金:
(一)受讓方的有效資格證明。自然人須提供個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企業法人須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公司章程等有效證件及其復印件;村集體(村委會)組織須提供機構合法證明、負責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二)法人組織受讓的,須提供準予受讓相關證明文件。村集體(村委會)應按規定形成村民委員會同意受讓決議;企業法人應按章程規定的議事規則,提供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如需上級部門批準的,還應提供上級同意受讓批復文件。
(三)交納競買保證金(不計利息)。競價成交后,競買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最終履約保證金可抵交成交款項;未競得保證金將于競價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退還;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違約責任:
(一)在公開競價過程中,競買人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履行職責,并在競價活動中發生國家法律、法規所禁止的未能履約的行為,出讓方有權沒收其保證金,并追究其他相關責任;
(二)競買人應對受讓申請書中承諾函承擔責任并全面履行,否則保證金將不予返還;
(三)競得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與交易所簽訂《置換權益成交確認書》,否則保證金將不予返還;
(四)競得人應在規定時間內付清應付款項,若未按期足額支付,否則保證金將不予返還;
(五)競得人應在規定時間內與轉讓方簽訂《置換權益交易合同》,否則保證金將不予返還。
第十七條 交易所有權對競買人提交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查,有下列情況,視為無效申請:
(一)競買人不符合競買條件的;
(二)申請文件在申請截止時間之后提交的;
(三)申請文件字跡不清或無法辨認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五)申請文件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
(六)不按時交納保證金的。
第十八條 有意參加掛牌競買者,應在相關區塊置換權益交易停止日期前向交易所提出競買申請。申請經交易所審核后,符合資格條件者領取資格確認書。
第十九條 取得資格確認書后,須按資格確認書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交易所組織的網絡競價,逾期視為放棄競買資格。
第四章 置換權益掛牌轉讓程序
第二十條 權益掛牌轉讓流程為:轉讓人提供相關資料→交易所審核→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發布轉讓信息→意向受讓方報名→資格審核→網絡競價(或協議轉讓)→成交→簽訂成交確認書→付清成交款→簽訂成交合同→辦理權益變更手續。
第二十一條 在掛牌期限內,按下列規定確定競買人;
(一)在掛牌期限內,沒有競買人報名或不符合競買資格條件,則掛牌不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名的,競買人可以與轉讓方協議成交;
(三)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以上競買人報名的,交易所將組織網絡競價,以不低于掛牌底價(保留價)最高報價者為買受人,掛牌成交。
第二十二條 掛牌成交后,交易所與受讓方簽訂《置換權益成交確認書》。
第二十三條 受讓方根據成交確認書要求,付清相關款項。
第二十四條 成交確認書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轉、受雙方簽訂《置換權益交易合同》。
第五章 置換權益變更
第二十五條 在交易合同簽訂后八個工作日內,轉、受雙方持《置換權益交易合同》、身份證、結婚證或法人代表身份證、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公司章程、完稅證明等到國土資源局辦理置換權益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 權益變更登記后,置換安置權益對應的高層公寓、產業用房、商業用房或商務樓宇的認購、定位及交付等手續由受讓方負責辦理。
第六章 交易監督及后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社區建設辦、國土資源局、建設局、國資委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對置換權益交易、登記、安置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掛牌交易中止,轉讓行為無效;
(一)轉讓方和受讓方不具備出讓、受讓資格的;
(二)轉讓方對置換權益資料有重大隱瞞、漏報、錯報的或者轉讓置換權益權屬界定不明晰的;
(三)受讓方采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交易合同簽訂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掛牌交易不能繼續進行的;
(五)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安置區塊房產置換開始后,交易所即停止該區塊置換權益掛牌轉讓業務。
第三十條 置換權益交易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交易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三十一條 交易雙方在置換權益掛牌轉讓過程中,有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操縱交易市場以及其他有損于公開交易等行為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當事人追究法律責任;對國家、集體或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交易機構工作人員在置換權益掛牌轉讓過程中違規操作、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義烏產權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義烏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二O一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