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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烏市城鄉新社區集聚建設置換權益交易辦法(試行)


    義烏市城鄉新社區集聚建設置換權益交易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置換權益交易程序,保障交易雙方利益,加快推進我市城鄉新社區集聚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浙江省產權交易規則》及《義烏市城鄉新社區集聚建設實施辦法(試行)》(義政發[2013]43號),結合義烏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置換權益交易,是指城鄉新社區集聚建設對象(以下統稱轉讓方)將經市政府審批的可置換權益面積,通過交易實現置換權益轉移的行為。 

      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每戶必須保證留有一套高層公寓自住房屋,自住房屋面積人均最少不低于30平方米。 

      第三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管委會)將《置換權益審批表》、置換協議、保證金繳納憑證及相關權證集中移交國土部門,由國土部門嚴格按照批準內容,以戶為單位報市政府登記造冊并頒發《新社區集聚建設置換權益憑證》(以下簡稱《憑證》)。 

      《憑證》登記主要內容包括初始安置區塊、不可轉讓高層公寓面積、可轉讓高層公寓面積、產業用房面積、商業用房面積和商務樓宇面積以及共有權人情況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公司法人、其他組織及自然人均可成為置換權益受讓對象(以下統稱受讓方)。 

      第五條  置換權益交易應當遵循依法自愿、平等協商、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六條  本市新社區集聚建設置換權益交易機構為義烏市產權交易所(以下統稱交易機構),設立城鄉新社區集聚建設置換權益交易平臺,為城鄉新社區集聚建設置換權益提供交易、信息發布等服務。 

      轉、受雙方可以通過產權交易信息平臺發布供求信息,轉、受雙方既可以在交易機構進行交易也可以自行交易。 

      第七條  每單交易置換權益面積不少于1平方米,但在選擇戶型時必須符合新社區集聚建設戶型,鼓勵按集聚建設戶型成套交易。 

      第八條  轉、受讓雙方應按稅務部門規定的稅種、稅率、計稅基價等依法納稅。 

      第九條  置換權益交易后轉、受雙方持《置換權益交易合同》、身份證、結婚證或法人代表身份證、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完稅證明等由國土部門負責置換權益的變更登記。 

      房產置換開始后,置換權益變更登記申請不再受理。 

      第十條  變更登記后置換安置權益對應的高層公寓或產業用房的認購、定位、交付等手續由受讓方負責辦理。 

      第十一條  置換權益置換時,由所屬區域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業園區管委會)收回《憑證》,并報送登記機構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二條  市社區建設辦、國土局、建設局、國資委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對置換權益交易、登記、安置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  交易過程發生糾紛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四條  轉、受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損害對方及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社區建設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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