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國有企業采購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企業采購行為,加強國有企業采購的監管,提高采購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義烏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義政辦發〔2017〕100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國有企業采購貨物和服務活動適用于本辦法。
注冊在義烏市行政區域外的國有企業也可按當地相關規定執行。
國有企業采購工程,或采購與工程相關的服務或貨物按照工程建設項目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有企業采購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競爭、擇優原則。
第四條 國有企業采購實行采購人負責制。
采購人對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及合同內容的合法合規性以及公平、公正、合理性負責。
采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采購活動的第一責任人,對采購過程和結果的合法合規性負責。
第五條 義烏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全市國有企業采購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義烏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負責為國有企業采購提供場所和信息等方面服務。
第六條 國有企業采購采用目錄方式管理,納入采購目錄的項目貨物采購預算金額在200萬元及以上、服務采購預算金額在100萬元及以上納入采購范圍,未納入采購范圍的項目由國有企業自行采購。
國有企業采購目錄由市國資委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條 國有企業采購信息應按照基層政務公開規定在義烏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交易網)發布,采購活動應納入國有企業采購系統管理。
第二章 采購當事人
第八條 國有企業采購當事人是指在國有企業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等。
第九條 采購人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進行采購的國有企業。
采購人應當按照國資和企業管理有關規定,集體決策采購需求,科學合理測算并明確采購預算,并應在開展采購活動前落實采購預算。
第十條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或者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供應商參加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技術和售后保障等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采購、招投標等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和行賄犯罪記錄;
(六)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實際需求編制采購文件,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供應商,不得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其他內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預算在3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采購人應在交易網進行采購文件意見征詢不少于3個工作日。
對技術復雜的、技術難度大的項目,采購人應在交易網進行采購文件意見征詢不少于3個工作日,并組織專家論證后將有關意見編入采購文件。
第十二條 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企業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供應商不得以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定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競爭性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或者成交。
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向采購人行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
第三章 采購方式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采購方式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采購方式。
納入采購范圍的項目采用邀請招標、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由市政府審批。
納入采購范圍的項目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方式采購的,按照管理權限分別由市財政局或義烏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審批。
第十四條 納入采購范圍的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批準后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企業對采購項目的品質或服務有個性化需求的;
(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十五條 納入采購范圍的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批準后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五)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第十六條 納入采購范圍的貨物,當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時,經批準后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十七條 納入采購范圍的項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批準后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需要向原中標人添購貨物或者服務,否則會嚴重影響或大幅提高后期采購的成本和費用的。
第四章 采購程序
第一節 公開招標方式采購
第十八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自采購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采購文件發售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采用評定分離辦法招標,評標委員會應推薦3名中標候選人(不排序),采購人應將中標候選人在交易網公示不少于3個工作日。
評定分離具體規則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二十條 采購人應成立定標人員庫,庫中人員由采購人的領導班子成員、中層管理人員、專業技術(經濟)人員組成。
定標委員會由采購人負責組建,成員數量為7人及以上單數,組長由采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項目分管領導擔任,其他成員原則上從定標人員庫中按不少于2:1的比例隨機產生。
采購人確需外聘人員參與定標的,可以外聘人員,但外聘人員的定標行為,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采購人可以指定定標委員會成員,采購人指定的成員(含組長、外聘人員)不得超過定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采購人應在收到中標候選人名單7日內在市交易中心完成定標工作。采購人若未能按時完成定標的,應及時通過交易網公示延期原因和最終定標時間,但采購人最遲應在收到中標候選人名單10日內完成定標工作。
第二十二條 定標委員會應按“價格競爭和擇優”原則采取票決方式確定1名中標人。
定標委員會在投票時應同時對中標候選人進行“比優”和“比劣”,“比優”時可參考中標候選人的信用等級、投標價格、對當地貢獻、類似業績、所獲榮譽、有關后續服務等要素,“比劣”時可參考中標候選人是否曾經有串通投標、掛靠投標、以他人名義投標、行賄犯罪記錄、嚴重違約、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等要素。
定標委員會成員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投票規則獨立行使投票權,投票時應采用記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采購人應對定標過程進行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 在公開招標采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采購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當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2家時,經批準后也可以與該2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
第二節 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第二十四條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采購人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公布投標人資格條件。資格預審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投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期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資格證明文件。采購人應當通過以下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并從中隨機抽取3家以上供應商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一)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征集;
(二)采購人書面推薦。
采用前款第一項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名單的,采購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
采用第一款第二項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名單的,備選的符合資格條件供應商總數不得少于擬隨機抽取供應商總數的兩倍。
第三節 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第二十六條 競爭性談判是指談判小組與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談判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采購人從談判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第二十七條 采購人應當通過發布公告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于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活動。
采取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方式選擇供應商的,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應當各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采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
第二十八條 競爭性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預算在3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應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競爭性談判小組總數的2/3。
評審專家應當從義烏市綜合評審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若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經市財政局同意,可以自行選定評審專家。采購人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或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審。采購代理機構人員不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采購項目的評審。
第二十九條 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采購人可以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前對已發出的談判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響應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應當在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通知所有接收談判文件的供應商,不足3個工作日的,應當順延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條 在談判過程中,談判小組可以根據談判文件和談判情況實質性變動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條款,但不得變動談判文件中的其他內容。實質性變動的內容,須經采購人代表確認,并應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第三十一條 談判文件能夠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的,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繼續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
談判文件不能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需經談判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的,談判結束后,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最后報價。
第三十二條 已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在提交最后報價之前,可以根據談判情況退出談判。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退還退出談判的供應商的保證金。
第三十三條 談判小組應當從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中,按照最后報價由低到高的順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選人,并編寫評審報告。
第三十四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人確認。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根據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也可以書面授權談判小組直接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三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發布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在采購過程中符合競爭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但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節 詢價方式采購
第三十六條 詢價是指詢價小組向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發出采購貨物詢價通知書,要求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采購人從詢價小組提出的成交候選人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詢價方式采購時,詢價小組的組成、供應商征集和推薦、各環節時限、成交候選人推薦和確定等參照競爭性談判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應當終止詢價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詢價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在采購過程中符合競爭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
第五節 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第三十八條 采購項目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在報批之前,應當在交易網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三十九條 任何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將意見反饋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反饋意見后應按管理權限及時報送市財政局或市國資委。
第四十條 采購人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后,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按管理權限及時報送市財政局或市國資委。
第四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應當終止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報價超過采購預算的。
第六節 一般性規定
第四十二條 采購文件、招標文件、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等不得要求或者標明供應商名稱或者特定貨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等條件。
第四十三條 采購人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之前繳納保證金。保證金應當采用支票、匯票、本票、網上銀行支付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交納。保證金數額應當不超過采購項目預算的2%。
供應商為聯合體的,可以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納保證金,其交納的保證金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四條 采購人應當在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后2個工作日內,在交易網公告中標(成交)結果,同時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第四十五條 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事項簽訂采購合同。
采購人不得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提出超出采購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中標(成交)供應商訂立背離采購文件確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標的、規格型號、采購金額、采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活動結束后及時退還供應商的保證金,但因供應商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及時退還的除外。未中標(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應當在采購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退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
(二)供應商在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購文件認可的情形以外,中標(成交)供應商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四)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五)采購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采購人改變中標(成交)結果,或者中標(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采購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中標(成交)供應商拒絕簽訂采購合同的,采購人應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拒絕簽訂采購合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不得參加對該項目重新開展的采購活動。
第五章 質疑和投訴
第四十八條 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前款所稱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是指:
(一)對可以質疑的采購文件提出質疑的,為收到采購文件之日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二)對采購過程提出質疑的,為各采購程序環節結束之日;
(三)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
采購人應當按規定在收到質疑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四十九條 投標供應商對質疑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財政局投訴。
市財政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30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五十條 投訴人、被投訴人等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市財政局依法進行的調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或者偽報。
投訴人拒絕配合依法進行調查的,按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未在規定期限提交相關證據材料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申辯權利。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市財政局應當予以駁回,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十一條 市財政局在處理投訴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六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二條 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政務公開、企務公開的原則,建立和完善內部采購管理機制、定標管理辦法、內部監督機制等,在本單位門戶網站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三條 采購人應加強定標活動的內部監管,采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紀檢監察部門應定期對定標委員會成員投票結果進行評價,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對該定標委員會成員進行約談,涉嫌廉政問題的,要及時向行政監察機關移交。
采購人的紀檢監察部門應對定標人員庫組建、定標人員抽取、定標活動進行全程監督。
定標委員會成員被抽到后1年內累計3次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定標的,采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或紀檢監察部門應對其進行約談,情節嚴重的,應對其進行降職、降級、降薪處理。
第五十四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履約評價機制,發現中標人不按合同約定履約、轉讓合同或履約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情況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及時報送市財政局或市國資委。
國有企業對中標人的履約評價結果應當作為定標的主要參考依據。
第五十五條 采購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財政局應當將其列入誠信不良行為記錄,視情況暫停1至3年內禁止參加本市國有企業采購活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違反規定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取消評標專家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國有企業采購相關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商業賄賂等違規違紀行為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國有企業采購的審計監督。國有企業采購相關單位及各當事人應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監察部門、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部門的監察機構和國有企業內設監察機構應當加強對國有企業采購活動以及相關對象的監察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未明確事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及下屬部門文件中與本辦法相抵觸的內容同時廢止,原義烏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公室制定的涉及國有企業采購管理制度全部同時廢止。